那么,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呢?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等。具体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并且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数额,
(3)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4)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5)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6)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7)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总之加班费基数的确定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注意最后获得的加班费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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