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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