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这些证件带好】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①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②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③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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