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既归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也由 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这种管理和监督体系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防止任何外部力量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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