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16:33:00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辉)6月25日,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45件,审结332件,二审毒品犯罪案件35件,审结34件。以涉毒罪名判决罪犯497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31人,重刑率达26.36%。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介绍,全市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依法从重处罚。

全市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好“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在法庭现场设立禁毒警示教育课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教师学生等观摩庭审,直观展示毒品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27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开展禁毒法治宣传30余次,增强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机制完善,建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预防毒品带来的危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中展现人民法院的新担当、新作为、新贡献,推动全市法院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胡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及洗钱案

【基本案情】胡某某2017年因制造毒品罪获刑,2018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周某某、陈某长期贩毒,形成明确分工:胡某某负责联系货源、销售及毒资管理,周某某协助贩卖收款,陈某保管配送毒品。2018年至2022年案发期间,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41块,79983.15克,查扣毒资现金751.6万元。其中38块,21788.24克被现场查获,并向下家董某某、陶某某贩卖6块,3407.09克。胡某某另通过购买基金、投资酒吧、购置房产、车辆等方式洗钱626.13万元。

【裁判结果】荆州中院一审认定胡某某等五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某另涉洗钱罪。胡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且为犯罪链条核心主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周某某地位次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董某某、陶某某判无期徒刑;没收全部毒资751.6万元。胡某某等四人上诉后,经湖北高院二审、最高法复核,胡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凸显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重惩处”与全链条打击的坚定立场:一是严惩源头犯罪,胡某某刑满释放后组织大规模贩毒,涉案毒品79983.15克,罪行极其严重,死刑判决彰显对源头犯罪的顶格惩处;二是强化法律震慑,针对其累犯、再犯情节从重处罚,以司法刚性遏制重复犯罪;三是切断犯罪经济基础,通过洗钱罪并罚、没收毒资等手段实现“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再生能力;四是传递鲜明禁毒导向,以严惩主犯、公开重大判决向社会昭示国家捍卫法治底线、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形成对潜在犯罪的强效威慑。

典型案例二:张某刚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张某刚、张某攀合谋贩毒,共同出资向境外人员张某购买毒品麻果,由对方安排人员从缅甸运至湖北。同年9月,毒贩张某指使王某杰将80万元毒资,通过USDT交易商兑换为10万余枚虚拟币转移,王某杰获利2.4万元。张某刚、张某攀当晚在武汉接收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麻果23364.39克。

【裁判结果】荆州中院一审认定张某刚、张某攀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张某刚系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王某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认罪伏法,无上诉抗诉,判决经湖北高院核准生效。

【典型意义】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与毒品犯罪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使命。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跨境走私23公斤麻果的源头犯罪,对主犯张某刚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同步严惩王某杰利用USDT虚拟币转移80万元毒资的行为,彻底打消依靠“虚拟货币隐匿资金”的侥幸心理;通过对毒品运输、交易到资金转移的全环节司法严惩,形成强大震慑,警示社会大众勿为非法利益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虚拟币赃款操作,彰显斩断犯罪链条、维护社会安定的司法决心。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裴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至7日,裴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含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7个,获利3400元。案发后裴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

【裁判结果】松滋市法院一审认定:美托咪酯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裴某某多次贩卖美托咪酯,且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小,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00元。判决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美托咪酯作为新型列管毒品,吸食可致精神障碍甚至死亡。国家将其纳入毒品目录后,任何贩卖含该成分物质的行为均以贩卖毒品罪严惩。法院在坚持毒品犯罪高压打击的同时,结合政策时效性与行为人认知实际予以量刑平衡。公众须警惕新型毒品伪装,认清电子烟等载体危害,坚决远离毒品。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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