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国家规定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上述免税和减税政策,但企业通常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此外,个体工商户如果取得应税收入,也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法合规经营,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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