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假释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假释不受一般假释执行刑期的限制,但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特殊情况假释的情形包括: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以及累犯和因某些严重罪行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适用特殊假释。
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自新,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特殊假释可以使其提前回归社会,但必须在严格监管下进行,以确保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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