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现已改为居住证)满一年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及时续签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所需材料
居住证原件
本人身份证
单位证明(如适用)
租赁合同(如适用)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如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
续期手续
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发证派出所办理续签手续。
如果暂住地址变更,需要及时到变更后的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
续期手续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0日内办理,逾期未办理则需重新办理。
建议:
提前规划好续期时间,确保在居住证到期前完成续签手续,以免影响居住地的相关权益。
如有任何地址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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